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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4-09-17 16:41:4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三无”对象有关政策

1、什么是“三无”对象?

答: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三无”对象享有哪些福利保障政策?

答:(1)生活保障。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对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支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31号)规定标准,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供养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医疗保障。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3)服务保障。对社会散居城镇“三无”人员,按身体状况能够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此外,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机构料理。

二、孤儿有关政策

1、什么是孤儿?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2、孤儿享受哪些福利保障政策?

答:(1)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8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机构孤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3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

(2)医疗保障。各地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孤儿优先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制度保障范围。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3)教育保障。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省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4)就业创业保障。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福利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市级社会福利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5)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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