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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7 17:05:0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7〕78号)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在中央提标的基础上对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省财政对我市每人每月补助10元,剩余部分市财政与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1:9的比例负担,即市财政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4元;市财政与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2:8的比例负担,即市财政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8元;市财政与沂源县按照3:7的比例负担,即市财政对沂源县每人每月补助12元。我市在中央、省提标的基础上为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定期补助金3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54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90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三、各区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剩余部分市财政与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1:9的比例负担,即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元;市财政与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2:8的比例负担,即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4元;市与沂源按3:7的比例负担,即对沂源每人每月补助6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剩余部分市财政与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1:9的比例负担,即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元;市财政与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2:8的比例负担,即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4元;市与沂源按3:7的比例负担,即对沂源每人每月补助6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每人每月补助30元,剩余部分市财政与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1:9的比例负担,即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元;市财政与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2:8的比例负担,即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4元;市与沂源按3:7的比例负担,即对沂源每人每月补助6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3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在中央、省财政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2.5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张店、临淄、桓台和高新区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0.25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淄川、博山、周村和文昌湖区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0.5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沂源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0.75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八、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省财政核拨的经费和市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县要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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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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