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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服务指南·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07-03 11:08:36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服务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5〕19号)“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后,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四、办理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关津贴。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无故不受理的可直接向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具体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社会帮扶情况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帮助辖区临时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后,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收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公开栏张榜公示,将所有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申请人自己提交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无故拒绝,要按程序及时受理,派人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对情况属实的在其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本人。

(三)审核。镇(街道办事处)收到临时救助材料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初步审核结果和救助意见并在村(居)张榜公示后,上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时救助材料审核无误、入户调查核实并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区县民政部门直接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发放或申请人领取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一个季度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淄博市民政局低保办

(二)电话咨询:0533-388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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