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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发布日期:2018-09-25 10:09:44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期,我市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通知》(淄民〔2018〕87号),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910元、762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每年25440元,21850元,2055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调整后抗战时期的每人每年16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每人每年161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60周岁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至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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