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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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1、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认定标准。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出现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儿童被依法收养;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区县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落实分类保障。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一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三是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四是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做好政策衔接。本通知保障范围之外的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8〕104号)执行。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抓紧制定工作落实方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操作办法,完善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财政要落实资金,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级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经费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疗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发放规程,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其监护人监管和支配使用,也可直接发放至监护人由其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优先发放至儿童本人账户后,可由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监管和支配使用。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人民法院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淄博市委员会 淄博市妇联 淄博市残联 2019年12月10日 政策解读:http://mzh.zibo.gov.cn/art/2019/12/12/art_478_18309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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