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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业务】儿童福利(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发布日期:2019-12-20 14:40: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淄民﹝2014﹞106号)

3.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

4.淄博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号)

二、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2〕12号)。

(二)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815元。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淄博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号)、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2〕12号)

(二)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815元。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2〕12号)。

(二)认定条件和申领范围: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331元。

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20元。

(三)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区县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市级福利机构供养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1.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认定标准: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20元。

(三)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出现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儿童被依法收养;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三)审批程序:

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证明。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为准。

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困境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县民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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