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的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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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摘自《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 第六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低保对象救助标准 摘自《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81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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