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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9-12-25 10:5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摘自《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

摘自《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81号)

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00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6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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