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5 17:56:0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大队,高新区地方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大队,经开区地方事业局、产业发展促进局、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大队:

为贯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区县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二、养老机构建设手续办理

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对拟筹办养老机构,属地民政部门可以依据筹办养老机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出具《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附件1),有关部门凭此为举办人提供支持,办理相关手续。

三、养老机构依法分类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一)设立民办营利、非营利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行政审批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养老机构的,到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二)设立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务院及中央编办有关规定办理。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应依法向其登记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机构养老业务”等表述,并向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四、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向养老机构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备案工作基本流程(流程图及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6):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民政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应随申请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各级政府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开办食堂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突出加强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综合监管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许可证书。健全对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管,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核实、处理。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对养老服务设施(含消防设施)建设把好审查关、监督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含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县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法定监管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涉及本行业法律法规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本通知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1日。市民政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养老机构项目申办联系单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备案承诺书

      6.备案流程图


附件请下载查看:附件.docx


政策解读链接: http://mzh.zibo.gov.cn/art/2019/8/15/art_478_1837836.html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