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助你手册】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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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救助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其父母每人每月600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区县卫健局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533-2774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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