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淄助你手册】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21-02-08 17:51:32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条件: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救助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其父母每人每月600元。

3.申报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地点:区县卫健局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533-277488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