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助你手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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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条件:经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 、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的患者。 兜底补助对象,为具有淄博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山东省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登记并纳入所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救助标准:(1)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医疗机构减免等多重保障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由财政资金给予兜底补助。 (2)1年内住院兜底补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住院时间的,报上级专家组会诊。 (3)对因患者方面原因仍拒绝接受社区随访管理的,自拒绝随访之日起至恢复接受随访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享受兜底补助政策。 (4)对经治疗病情稳定达到出院条件但拒不出院的患者,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动员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拒不办理的,自出院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兜底补助政策。 3.申请材料:无需提交材料,信息平台数据库中获取。 4.办理地点:各区县精神卫生机构 5.市卫健委政策咨询电话:0533-2778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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