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山东省户籍的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可办理。 救助标准分为六类: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且经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的,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本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省级“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申请材料包括(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区县民政部门可办理。 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3887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