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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助你手册】急难及支出型临时救助

发布日期:2021-02-08 18:12:53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条件:(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1000元,同一个事由、一年内原则上不能申请两次临时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医疗合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后,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含特困供养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扣除自负医疗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参照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标准执行。

(3)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4)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之外的,其他因病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经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商业保险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2-3(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3-4(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4-5(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5-6(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7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6-7(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7-8(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9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8-9(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0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9-10(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1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按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救助;个人自负部分12万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5)因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低保对象本科大学生新生入学临时救助金不低于4000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群体与教育资助政策衔接,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3.申请材料:提交居民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及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等相关材料。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388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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