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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助你手册】“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发布日期:2021-02-08 18:13:58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条件:

因患重大疾病、事故、灾难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具有淄博户籍或持有淄博市《居住证》的居民以及驻淄单位人员,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因患重大疾病或其它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中自负部分在2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因突遭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灾难,造成家庭成员伤残或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毁坏,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

(3)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家庭经济来源受到影响,无法正常生产生活的。

2.救助标准:

(1)村(社区)居民经所属区(县)慈善总会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市慈善总会按照区(县)慈善总会救助金额的50%给予救助。

(2)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救助标准:

①因遭受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损失金额,经市慈善总会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②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

个人自负部分2-5(含)万元,救助0.5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5-8(含)万元,救助0.8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8-10(含)万元,救助1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10-12(含)万元,救助1.2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12-15(含)万元,救助1.5万元;

个人自负部分15万元以上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两人及以上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2万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副会长批准,可给予不超过救助标准2倍的救助金:

①因保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原因而受伤、致残或患病的;

②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③其他特殊情况。

3.申请材料:

(1)村(社区)居民申请项目救助,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区(县)慈善总会受理,经区(县)慈善总会“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救助后仍特别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区(县)慈善总会递交以下材料:

①《“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签字,盖章;

②区(县)慈善总会实施救助的审批单据复印件;

③受助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④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⑤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区(县)慈善总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2)市属及以上单位困难职工申请项目救助,受助人员包括困难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完成学业且参加工作的除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递交下列材料:

①《“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签字,盖章;

②单位(工会)书面救助申请;

③申请人及受助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④如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支出单据或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复印件;

⑤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4.办理地点:市慈善总会

5.市慈善总会政策咨询电话:0533-3177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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