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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助你手册】国家司法救助(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02-08 18:15:47 浏览次数: 字体:[ ]

1.办理条件: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救助。

2.救助标准: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2)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4)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救助金以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3.申请材料:

(1)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2)案件相关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监护人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3)实际损失的证明;(4)案件相关人员生活困难的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5)相关审判、执行案件额度法律文书;(6)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说明或相关证明;(7)残疾证、失业证等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涉诉信访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还应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

支付司法救助金主要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决定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银行卡复印件(户名、户号、开户行、行号);

(4)收到条;

(5)多人申请的,同意打款的签字确认。

4.办理地点:市县两级人民法院

5.市法院政策咨询电话:0533-319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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