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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助你手册】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救助

发布日期:2021-02-08 18: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1. 办理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2.救助标准:

(1)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3.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困难证明材料。(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补助凭证、大病救助材料等;(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入学通知书等;(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4.办理地点: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5.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咨询电话:0533-311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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