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程序及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204/2019-18381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2-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民政局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程序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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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在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动态调整时,以上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在以上人员和标准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不再分类施保。

二、补贴原则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 能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以户籍为基 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公正、精准、便民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 办理便捷的制度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 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 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 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对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