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民〔2024〕1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财政金融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财政局,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3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4月30日前发放到位。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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