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淄民〔2024〕35号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鲁民〔2024〕44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民政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此《基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淄民〔2023〕49号)自2024年10月10日起废止。

 

淄博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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