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特困人员】【统计数据】市民政局全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204/2018-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2-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统计数据】市民政局全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发布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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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市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文件准确界定特困人员对象范围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救助供养的具体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处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基本住房保障、给予教育保障、倡导社会帮扶共7项内容。

救助供养标准按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每人每年5500元,随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二档(半护理)、三档(全自理),分别为每人每年2400元、1200元和600元。

申请程序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内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

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2018年1-11月全市共支出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费3580余万元,救助7000余名特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