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204/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和补贴标准

发布日期: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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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淄民﹝2014﹞106号)

3.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48号)

4.淄博市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淄民﹝2019﹞60号)

5.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民发2020125文件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214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1.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认定标准: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815元。

(三)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出现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儿童被依法收养;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