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清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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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4-544295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制定下发《关于清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淄民函〔2024〕17号),对社会组织领域评比表彰活动开展清理治理。
通知要求,重点清理下列由社会组织主办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1.未按照规定要求审核批准,擅自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2.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3.在评比表彰活动中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4.在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等活动中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5.面向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或者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活动;6.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各社会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