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民政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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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2-532833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淄博市民政局等17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要求,结合我市现行政策,市民政局等17部门联合制定了《淄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立清单发布制度。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要结合实际,对照市级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并发布本区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各区县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养老需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涵盖市级清单目录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清单项目,及时公开发布,形成清单动态调整长效机制。
三、推动清单项目落实。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区县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清单项目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淄博市民政局 中共淄博市委政法委员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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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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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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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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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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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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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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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市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司法局、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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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
市民政局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做好健康状况评估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衔接。 |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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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 |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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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区县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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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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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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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卫生健康委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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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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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市退役军人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1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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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符合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注:标黑为牵头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