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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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和文旅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市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淄博市民政局制定了《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薛刚,联系电话:3887721 邮箱:zbsmzjmgj@zb.shandong.cn
淄博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7日
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民政厅部署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范围 时间:2022年5月至12月 范围:已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三、监管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进行自查自纠(5月20日至7月31日) 要各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发动社会服务机构对照重点监管情形开展自查自纠,各社会服务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市管社会服务机构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4)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无纳入重点监管违规情形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同时填写《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承诺书》(附件5)。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属社会服务机构报送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审核审查,针对违规情形制定整改建议和方案,督促所辖社会团体进行整改。 (二)严格整改落实(8月1日至8月31日) 有关社会服务机构要对照自查自纠梳理出的违规情形和业务主管单位整改意见,按如下要求进行整改: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市管社会服务机构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间、提出整改方案或改进措施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实施销号管理。 (三)开展监管抽查(10月31日前) 对照监管任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和各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按照相关要求(市级不低于4%、区县不低于3%的比例)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开展抽查,有条件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查。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发现问题情形、整改完成情况作出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工作部署 各区县民政局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实际、检查抽查工作进度等情况,合理部署专项行动,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指导。要稳妥有序推进非营利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行动,加强风险防范。要客观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式,不断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二)开展告知承诺 各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时告知非营利法人属性、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等事宜,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赠承诺书》(附件2)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审批程序。 (三)完善分类监管 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领域和类型,进一步细化非营利监管要求,注重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部门作用,推动工作开展,形成监管合力。 (四)健全长效机制 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 各区县民政局要围绕专项行动开展,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情监测,防范、遏制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负面舆情事件。要积极开展信息报送,认真梳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于11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附件5)电子版及PDF盖章版,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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