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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淄助你”照护服务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7 14:21:5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民政局,高新区民政与文旅事业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持续巩固我市“淄助你”服务类救助品牌,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照护服务对象包括2类: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是重度失能且家庭成员照护能力不足的城乡低保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暂缓或者不予受理照护服务申请,不纳入或者及时终止照护服务:1.照护对象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等特殊疾病人员,不宜或无法实施照护服务的;2.照护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评估认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致使无法确定照护服务等级的;3.照护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照护服务,对照护工作人员存在人身伤害、侮辱谩骂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

二、照护服务对象评估标准

(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照护服务对象失能等级评估,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评估指标,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能力完好、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全护理”。照护服务对象根据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标准。

(二)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照护的家庭成员,包括低保对象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拥有2人及以下具备照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可纳入照护服务救助范围;拥有3人及以上具备照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纳入照护服务救助范围。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区分城乡和地域经济差距,适度放宽限制条件,优化并统一照护能力评估标准,扩大扩围增效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可认定为不具备照护能力:1.年龄70周岁及以上;2.患重特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病,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或视力残疾人;3.全日制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长期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与低保对象的房产所在地(长期实际居住地)在我市不同区县,或不同镇(街道)且居住地距离超过30公里的。

(三)“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评估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中,完全丧失自主运动功能,无法自主坐立、站立和行走,需要长年卧床,且大小便不能自理的人员。

三、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及管理

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核确认、提供服务”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残疾证、疾病诊断(病历或报销凭证)、家庭成员照护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代为申请。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后,无需提交照护服务申请,可直接进行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各区县可由镇(街道)自行组织评估认定,也可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内容包含“失能等级评估、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两便不能自理评估”;对新增服务对象,全部进行评估;对自理能力、照护能力好转家庭或人员,及时进行评估;对能力恶化人员,依个人申请及时开展评估。

(三)审核确认。镇(街道)负责照护服务对象认定,落实照护对象确认公示,公布服务对象姓名、失能等级、照护等级、监督电话等信息;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明确镇(街道)、村(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对象各方权责,自次月起享受照护服务。

(四)提供服务。照护服务坚持动态管理,各区县每年集中开展照护对象全员复核,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照护服务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照护能力发生变化时,及时新增、调整或者终止服务。坚持属地管理,照护服务由低保和特困救助实施区县承担。坚持自愿申请,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分散供养及照护服务,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低保对象自愿申请或退出照护服务。

四、照护服务方式

照护服务方式包括:居家照料护理、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居家照护服务原则上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责;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由区县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机构负责。

五、照护服务标准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城乡标准统一、居家与机构照护标准统一,低保与特困标准差异、失能等级标准差异,定额补贴、超支不补”的原则,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三档,照护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实施动态调整。

(一)居家照护服务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90元,照护时长不少于60小时;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照护时长不少于45小时;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照护时长不少于10小时。落实规定照护时长,照护标准不足部分,由照护机构承担。

2.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时长不少于45小时(工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不足部分由照护对象家庭承担,并支付给政府购买服务的照护机构。

3.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全护理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两便”护理用品补贴;也可按照此标准发放护理用品,具体方式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4.除“两便”护理用品补贴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发放给照护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及其亲属;除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外,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由家庭成员及其亲属担任。

(二)机构照护服务标准

1.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由集中供养机构承担照料护理服务。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90元、685元、240元。照料护理等救助资金,按照特困供养机构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和使用。

2.对于自愿选择集中托养的城乡低保照护服务对象,每人每月70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元的“两便”护理用品补贴,统一支付到托养机构,托养费不足部分由低保对象家庭承担,护理服务由托养机构承担。资金支付方式及流程,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细化并执行。区县统一采购“两便”照护物资的,也可统一配送到照护机构。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照护服务类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残疾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既符合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又符合服务类救助条件的,居家照护服务不重复享受;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服务类救助条件,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兜底补助对象,接受专业医疗机构集中入院救治期间,不再享受家庭照护服务待遇;照护服务对象,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帮扶政策。

(二)强化工作监管。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服务类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细化服务清单,量化服务时长,确保照护服务精准实施,实现照护服务全过程监管;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完善救助档案,将申请审核材料、评估报告、照护协议等文书归入档案,提升照护服务规范化监管水平。

(三)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县要做好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会同照护服务机构,向不再接受照护服务的群众、不再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做好政策宣传,积极主动解决信访舆情,确保全市救助工作稳定局面;要积极发挥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该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请各区县做好与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衔接,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照护范围。

 

 

                     淄博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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