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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 18:42:49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查,淄博齐韵赋文化研究中心、淄博医圣皮肤病防治研究所等2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2020-2023年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淄博齐韵赋文化研究中心、淄博医圣皮肤病防治研究所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两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淄博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上两家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后,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

依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以上两家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以上单位应当依法向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533-3887721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0108室

 

 

淄博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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