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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3 20:12:5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局、大数据局、医保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加强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使用。依托山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库,围绕家庭支出骤增(超过一定数额的自付医疗费用等)、收入骤减(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信息等)、收入无法持续稳定(失业信息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

(二)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汇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信息,动态更新低收人口数据库,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低收入人口数据更新维护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可靠方式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数据比对,明确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和数据对比频次,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各区县要以“防风险”为目标,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测的基础上,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对象,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以及其他困难人员等更多有潜在困难或风险的低收入人口,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分层管理、动态监测。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区县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各区县要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社会救助帮扶。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简称个人缴费)部分,对于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由医疗救助资金和政府兜底解决;对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通过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

(三)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实施一次急难型临时救助。

(四)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各区县结合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

(五)做好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

(六)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持续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建设,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优化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供给,推进救助需求与慈善帮扶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可及性、便捷性。

(二)落实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鼓励引导更多困难群众通过勤劳改善生活,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2日。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淄博市大数据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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