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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住所变更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7-03 17:03:4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管社会组织:

近日,接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通知,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发现个别社会组织存在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情形,给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国民经济社会统计分析等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确保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及时变更,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所是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变更程序

社会组织住所发生变化的,社会团体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对住所变更事项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程序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具体程序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科咨询,电话:0533—2306836。

三、对不履行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理

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淄博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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