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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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政局 中共淄博市委社会工作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技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淄民〔202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与财政保障机制,每年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55%以上部分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2.压实家庭主体责任。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医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陪护时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发挥村(社区)和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街道)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严格落实设施配建标准。要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要求,根据老年人的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等合理布局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镇居住区要严格落实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多方增加设施供给渠道。未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挥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作用,辐射带动周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发挥农村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作用,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积极推进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要加快已建成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引导和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购新补贴。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7.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项目、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主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等各类保障资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8.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开展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家政服务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日常生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9.开展互助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等老年人。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回馈、激励与评价机制,支持基层老年协会、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互助养老活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10.推动医养康养深度融合。积极实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基本公卫服务项目,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方便老年人就近接受中医药养生保健治疗。完善社区认知支持网络,2026年年底前全市建成8个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2026年年底前每个区县至少发展2家。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将符合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具备医养结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1.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整合优化“淄博全民学习网”平台资源,开发健康养生、智能应用等适老课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推动老年教育与社区教育协同发展,加大农村地区资源倾斜,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实现终身学习。聚焦文化活动有场地、有组织,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布局,2025年年底前打造建设100处“5+N”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实施“送戏下乡”工程,每年高质量开展“一村一年一场戏”免费送戏下乡活动3000场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2.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区县政府要按要求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发挥“齐乐养”养老慈善基金作用,助力养老公益项目、困难老年人帮扶等。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法定程序将部分经济收益、捐赠收入用于支持本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倡导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慈善总会,各区县政府) 13.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减免收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建设、运营补贴。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五个一”提升行动,健全“金融+养老”的跨部门联动长效机制,合力协调解决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的要素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 14.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山东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养老服务数据互联互通,推动养老服务与管理的智慧化应用。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15.积极培育发展银发经济。完善银发经济政策措施,推动形成银发经济发展合力。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依托医药、医疗器械、中医保健等本地特色资源,引进和开发健康养生、老年医疗药品、绿色保健食品等养老项目和产品,打造高质量养老产业体系。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2025年年底前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8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资源整合,分层次、分类别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有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大科技投入,围绕老年人服务产品、辅助器具和智能看护、疾病诊断、康复机器人等领域合作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加快老年服务相关技术的产业化,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新业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 16.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驻淄高校、职业院校将养老服务专业列入优先发展的专业清单,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指导院校对接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发模块化课程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养。深化产教融合与校企协同育人,搭建“政校社企”四方合作平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对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且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护理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17.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及时查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消防、燃气、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守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底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电来访反映的养老服务相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结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18.加强服务设施和补贴资金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建设运营补贴资金、院校申领使用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高质量推进《条例》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访谈、举办《条例》宣传进社区等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条例》条文,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强化督查监督,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遇有政策变化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淄博市民政局 中共淄博市委社会工作部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技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淄博市投资促进局 2025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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