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淄博市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际以及市内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