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zbsmzjfsk@zb.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7月16日
联系人:慈善社工科
联系电话:0533-3887712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和谐使者,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7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淄博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淄博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经开区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区县、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区县民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市选拔管理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淄博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一条 市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和养老领域专家组成,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和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经开区要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级津贴。
第十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库。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淄博和谐使者轮训一遍,定期组织淄博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能力培训。
第十五条 淄博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淄博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淄博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淄博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不同行业(领域)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淄博和谐使者档案。委托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淄博和谐使者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年底对淄博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淄博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合格以上的,可参加新一批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淄博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八条 对淄博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加强对淄博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淄博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征集期间无意见
已审议通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和谐使者,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养老服务领域7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淄博和谐使者重点从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并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和养老服务组织中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养老管理和服务人员适当倾斜。
第七条 淄博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区县、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申报淄博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淄博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区县民政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选拔条件和标准,对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淄博市内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一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和养老领域专家组成,召开专家评审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在市民政局官网和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各区县要建立完善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 淄博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管理期内获得齐鲁和谐使者称号的,按齐鲁和谐使者相关标准享受省政府津贴,不再享受市级津贴。
第十四条 淄博和谐使者名单纳入市级人才库。强化教育培训,市民政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淄博和谐使者轮训一遍。
第十五条 淄博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应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对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淄博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淄博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不同行业(领域)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淄博和谐使者档案。委托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淄博和谐使者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年底对淄博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淄博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合格以上的,可参加新一批淄博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淄博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八条 对淄博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加强对淄博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淄博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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