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6号)文件将于2025年底到期,文件自实施以来,切实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确保惠民殡葬工作持续推进,拟在文件到期后继续实施,现将该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认识于11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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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惠民殡葬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免除相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具有淄博市户籍的居民;
(二)尚未登记淄博市户口的新生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
(四)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五)本市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二、惠民殡葬免费项目
减免遗体接运、3天内遗体存放、遗体火化、1年内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具体项目根据发改、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确定。
三、申请程序
经办人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免除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需要复印件存档的,由殡仪馆自行复印: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本市户籍免费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4.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间(包括被救助后送医救治期间)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5.逝者为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逝者的身份证、学生证原件;
6.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通知书。
四、结算规定
(一)免费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由丧事经办人预先垫付。自火化之日起1个月内,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遗体火化证明、殡仪馆出具的发票原件及收费明细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结算。其他结算方式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
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免除费用项目外的费用由逝者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者相关单位机构负担。
五、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以上年火化人数、人均1000元为基数,市级财政补助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40%,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对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由逝者居住地或发现地区县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及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殡仪馆落实惠民殡葬政策,规范惠民殡葬资金的申请和使用,负责对相关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免除费用申请,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殡仪馆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殡葬服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实惠民政策落地见效。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按规定为逝者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惠民殡葬政策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工作,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政策惠及群众。
(二)强化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区县政府要将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投入长效机制和稳定增长机制,将惠民殡葬保障支出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政策实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为各项惠民殡葬政策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三)聚焦重点任务,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全面落实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不断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12 月 31 日。本通知施行前,相关工作按照原政策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附件1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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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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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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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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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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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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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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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项目 |
遗体接运 |
遗体冷藏 |
遗体火化 |
骨灰寄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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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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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金额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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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 经办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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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联系电话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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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 经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殡仪馆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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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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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 此表由殡仪馆据实填写,经办人签字。 2. 未发生的免除项目不能填报。 3. 此表一式三份,殡仪馆存档、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财政资金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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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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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逝者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代码 |
火化日期 |
免除项目及金额 |
申请表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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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 |
遗体冷藏 |
遗体火化 |
骨灰寄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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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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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民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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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1-具有淄博市户籍的居民;2-尚未登记淄博市户口的新生儿及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3-在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死亡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4-驻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5-本市公安部门认定的未知名尸体。
一、政策核心利好
覆盖人群广:不仅包含淄博户籍居民,还将未登记户口的新生儿、福利机构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驻淄大中专全日制学生及未知名尸体纳入免费范围。
免费项目明确:可免除遗体接运、3 天内遗体存放、遗体火化、1 年内骨灰寄存这 4 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申请与结算要点
申请材料:经办人需携带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以及根据逝者身份对应的补充材料(如户籍证明、学校证明、救助机构证明等),到殡仪馆办理免除手续。
结算方式:在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用,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根据免除项目和标准,在结算时予以免除;在非户籍地火化的,需先垫付费用,1 个月内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销结算,未发生的免费项目不折现、不折抵。
三、经费保障机制
政策实施所需经费以上年火化人数、人均 1000 元为基数,市级财政按比例补助各区县(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补助 40%,其他区县及功能区补助 20%),不足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确保政策能长期、稳定落地。
四、政策时效
本政策拟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为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 号)、省委办公厅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 号)文件精神,结合淄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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