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民政局
| 标题: | 淄博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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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5-555552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经查,淄博华文教育培训学校等16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本机关对淄博华文教育培训学校等16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淄博市红星闪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中心等3家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2022-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影响的”处罚标准,淄博市红星闪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积极消除影响、报送整改材料,可依法减轻处罚,本机关对淄博市红星闪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中心等3家社会组织作出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19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淄博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上19家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后,应将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淄博华文教育培训学校等16家被撤销登记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以上单位应当依法向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电话:0533-3887721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0108室
淄博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