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解读丨《淄博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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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18-158408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8-07-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政策解读丨《淄博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对《淄博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原因
为适应新时代城市社区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升城市基层党的建设、综合治理、服务群众水平,需要在市级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专职人员队伍的管理。
二、制定《管理办法》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
(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
(三)中共淄博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淄发〔2016〕25号)
(四)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淄办发〔2017〕49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区县统一招聘的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
(二)管理责任主体。民政部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用工管理等加强政策指导;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实施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业务指导;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评估方案;各街道(镇)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人事管理、日常管理和人员经费。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1、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身体健康;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社区工作,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情谦和,善于沟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具有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2、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具有初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有哪些情形不予聘用。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
2、触犯法律法规,正在立案侦查的,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5年的;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4、具有其他不予聘用情形的。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由区县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每年安排一至两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程序进行。
(六)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奖惩。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办法由区县组织、民政部门共同制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业务考核指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考核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续聘解聘、奖励惩戒、调整岗位、参加培训的重要依据。
(七)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各区县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八)社区专职工作者退出机制。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由本人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并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对于选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1)任期届满后,在换届中未能再当选的;
(2)居住地迁出本地区、且户籍地不在本地区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4)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5)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不能胜任工作的;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9)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2、对于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3)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4)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8)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四、具体情况如何进行咨询
如有疑问的市民可向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进行咨询,电话:0533-3887715,地址:张店区联通路306号(邮政编码:255095),邮箱:zbsmzjzqk@zb.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