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意见》(淄民〔2023〕9号)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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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3-538821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意见》(淄民〔2023〕9号)政策解读
1、我市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是什么?
我市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对象包括2类: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是重度失能且家庭成员照护能力不足的城乡低保对象。
2、我市照护服务对象评估标准是什么?
(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实施;根据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标准。
(二)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标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残疾等级、居住地点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区分城乡、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优化并统一照护能力评估标准,加大救助保障力度。
(三)“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评估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完全丧失运动能力,无法自主坐立、站立和行走,长期卧床且大小便不能自理。
3、我市照护服务对象如何认定?
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批确认、提供服务”步骤实施。照护服务坚持动态管理,各区县每年集中开展照护对象全员复核,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照护服务资格和档次;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评估变化情况,及时新增、调整或终止服务。坚持属地管理,照护对象向低保和特困政策实施区县提出照护服务申请、并接受服务。坚持自愿申请,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分散供养及照护服务,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低保对象自愿申请或退出照护服务。
4、我市照护服务方式有哪些?
照护服务方式包括:居家照料护理、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居家照护服务原则上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责;机构集中供(托)照护,由区县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机构负责。
5、我市照护服务标准是什么?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要求,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三档,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实施动态调整;低保重度失能人员照护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3。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每月护理用品补贴标准为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