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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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4-5436717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4月3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89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01元提高到877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到11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三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78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元提高到1494元。四、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8元;
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到14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