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 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204/2025-551958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民政局

文稿解读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 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1
  • 字号:
  • |
  • 打印
联系人: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3887712

一、出台背景

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5〕19号)要求,淄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着力促进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二、服务对象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或同等条件下已通过其他资助渠道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的群体,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其中,对能力评估为完全自理(0级)、轻度和中度失能(1-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高龄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当地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对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当地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

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其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定。

四、申请补贴流程

(一)自愿入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二)资格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直接入住机构并享受补助政策,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四)提交材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资料,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五)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年龄、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结合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六)资金发放。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渠道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及时作出调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做出停发决定,停发补助金并及时告知老年人和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