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解读
《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19-08-15 18: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

结合实际,现将全市养老机构备案工作解读如下。

一、备案申报方式

养老机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市民政局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承诺书、备案回执的样本,以及本市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文本。县(区)民政局要提供本辖区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

县(区)民政局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备案公示书,并书面告知市、县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标准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即收即办,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加强指导沟通

县(区)民政局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县(区)民政局应会同同级应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督指导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原文: http://mzh.zibo.gov.cn/art/2019/8/15/art_486_1837833.html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