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文机关
淄博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淄民〔2024〕2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2204/2024-5491886
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文日期
2024-06-2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淄川、博山、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民〔2023〕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老年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老年人就餐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坚持市、区县政府统筹,落实镇(街道)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经济实惠、安全可靠、多元化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
各区县应充分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用餐需求、服务半径和现有餐饮资源状况,以区县为单位统一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图,持续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努力打造“一刻钟”助餐服务圈。
(一)分类别设置
1.长者食堂。具备厨房和餐厅,原则上面积不少于150㎡,可容纳不少于20人同时就餐,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餐饮设施(具体要求见附件1)。
(1)新建改建型。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设施场地,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因地制宜新增必要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2)依托配建型。依托具备条件的现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
2.长者助餐服务点。不具备厨房设立条件或嵌入老年助餐服务,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餐饮设施(具体要求见附件1)。
(1)社区(村)长者助餐服务点。对不具备长者食堂设立条件的,可利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等统筹设置助餐服务点,通过“配餐中心+长者助餐点”、依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餐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2)餐饮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点。鼓励资质齐全运营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以企业让利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助餐企业应在其店内设立老年助餐区,配备适老化桌椅、洗手池等设施,增设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的菜品(套餐)等。
(二)多模式发展
1.鼓励党组织领办。鼓励社区(村)党组织领办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集体经济收入可优先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探索党员志愿队、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灵活多样解决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就餐问题。
2.鼓励企业连锁化运营。鼓励将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一交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大型餐饮企业连锁化运营,通过统一采购、集中加工、分散配送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
3.鼓励慈善志愿力量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乡贤能人等,以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引导全市慈善总会系统等社会力量,围绕老年助餐设置项目,通过“99公益日”等活动募集资金。鼓励设立孝善基金,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优先用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服务队伍,建立服务记录、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提升服务质量
1.满足老年人用餐需求。老年助餐膳食供应符合《WS/T556-2017 老年人膳食指导》相关要求。老年助餐食品及食品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应符合《GB31654-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运营方应根据助餐服务对象用餐需求和时令季节变化,提供菜品丰富、营养均衡、价格合理、经济实惠的套餐,促进老年助餐服务普惠发展。
2.实施差异化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综合考虑老年人就餐、配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给予差异化补贴。
3.优化送餐方式。强化供需对接,鼓励供餐单位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开展手机、电话及网络等订餐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社区探索设置“集中配送点”,为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
4.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地区扩大服务供给,依托有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载体开办长者食堂、设置助餐点等,探索邻里互助、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四)强化要素保障
按照“个人掏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原则,坚持有偿服务,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
1.提供场地支持。新建、老旧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2.落实税费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3.加强资金保障。2024年起,市级每年统筹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等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扶持政策,明确具体补贴项目、条件及标准。
4.提供人力支持。各区县可根据老年助餐服务开展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类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5.加强工作激励。对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相关表彰活动推荐范围。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和优质服务品牌,发挥示范效应。
(五)加强规范管理
1.严格备案管理。各区县要按照《社区老年人食堂建设与服务要求》(DB37/T 4631-2023),落实场所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配餐送餐等要求。对符合老年助餐服务管理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可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经评估通过,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建档备案,更新维护相关数据,名称为:“×××区县×××镇(街道)×××(社区/村)长者食堂”“×××区县×××镇(街道)×××(社区/村/企业)长者助餐服务点”等,指导运营方使用区县统一的老年助餐标识,并定期将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2.加强安全管理。运营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压实责任,防范化解消防、燃气和食品等安全风险隐患。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要逐步接入“智慧消防”“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提升智慧化监管水平。鼓励运营方投保公众责任险、意外险以及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3.加强智能服务。各区县要积极探索采取刷卡、刷脸等信息化手段,自动完成支付结算,实时生成老年人就餐档案。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要积极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打造阳光厨房、透明厨房。
4.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份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辖区内运营满一年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运营成效等,评估结果应于11月向社会公布,并与相关补贴挂钩。评估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持续优化政策措施;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服务管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并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结合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抽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考虑辖区老年人数量和用餐需求,充分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差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决策,稳妥审慎推进老年助餐服务,科学确定工作评价内容,不得单纯以覆盖率、财政投入、政策优惠作为评价指标,坚决防止“一哄而上”“一刀切”“齐步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需发展,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坚决不允许开门后出现闲置浪费、改作他用等问题。各区县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要主动公开长者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位置和服务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要积极宣传老年助餐服务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老年助餐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1.淄博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规范
2.区(县)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备案申请表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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