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导干部解读|市民政局局长杨刚解读《淄博市社区(村)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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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2204/2022-532589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1-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民政局 |
领导干部解读|市民政局局长杨刚解读《淄博市社区(村)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慈善条例》,推进社区(村)慈善基金健康发展,形成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全面打造“善行淄博”城市名片。结合临淄区社区(村)慈善基金试点经验,制定了《社区(村)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淄博市社区(村)慈善基金的设立程序、人员结构、使用范围、基金来源、运营管理、终止程序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三、设立程序
社区(村)慈善基金的发起方根据专项基金的发起要求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慈善组织按照审批程序对设立材料进行审核批复。所属慈善组织与设立方签署设立协议,并成立社区(村)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